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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10-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依法保护国家利益中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17】45号)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字【2017】45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办法》(廊办字【201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审计局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和审计规范,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共同维护国家利益,为深入推进“经济强区、美丽广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二条 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职责,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第三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本级、区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白家务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财务支情况,国有资产、负债、损益,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审计局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或依法应当由区审计局处理、处罚的情形,应及时通报并移送区审计局处理。区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公益诉讼线索时,应及时通报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第五条 区审计局收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审计监督线索,决定进行审计监督的,应将审计监督情况书面通知区人民检察院;不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书面通知区人民检察院不予审计监督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并退还有关材料。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下列案件线索,应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及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

(一)被审计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工作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使监管职责或者不作为等情形,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破坏,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土地政策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等破坏土地资源的违法事实,不当行使监管职责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被审计单位违反林业政策法规,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事实,不当行使监管职责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被审计单位在财政收入征管、固定资产投资、采购、资金管理、工程建设、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案件线索。

第七条 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区审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决定立案的,应将立案情况书面通知区审计局;不予立案的,应书面通知区审计局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并退还有关材料。

第八条 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审计局建立协作常态联系机制,保持经常性工作沟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通报线索移送和案件办理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可以商请区审计局予以支持。

(一)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区审计局提供相关审计资料的;

(二)需要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进行会商的;

(三)需要提供相关审计政策法规信息的;

(四)其他需要协作的情形。

第十条 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审计局在协作配合过程中,应当严守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严禁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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