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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意见

时间:2020-10-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督促和支持适格主体积极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立足法律监督职能

坚持检察机关职能定位,既要遵循公益诉讼规律,强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又要遵循法律监督规律,严守检察权的边界,实现两者有机结合。

(二)有效保护公共利益

坚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针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三)严格依法规范监督

坚持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严守检察权边界,不自我扩权,确保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建立联系制度

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民事行政检察负责。主要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以下制度开展监督工作: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

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沟通。

(二)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制度

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相互通报查处行政执法案件的情况。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以便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三)建立案件抽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查阅相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等形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四)建立交流、咨询制度

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疑难及其他专业性问题,可以互相咨询、互相交流,共同研究解决行政执法监督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调查核实及配合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子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

(一)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天系人、证人等;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同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四、公益诉讼程序与步骤

(一)诉前程序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先行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应载明行政机关连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事实、构成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认真自查,积极整改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如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如不存在因违法行政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的,应当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二)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跟踪行政机关的整改行动和效果,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三)其他

1.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2.在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回起诉。

3.对于同一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后果,数个行政机关均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按数案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同一行政机关对同类多个违法事实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合并为一案发出检察建议:同类违法事实数量较大时,应当重点监督重大、典型案件。

4.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又同时追究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五、人民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应深入研究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任务,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机关的特殊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开庭审理,及时公正裁判,提高司法效率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笫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交下列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子以登记立案:

1.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被告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明材料;

3.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4.检察机关出具的委派工作人员办理登记立案手续的介绍信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要求补正

(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入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三)人民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宣告判决或者栽定前,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免交诉讼费用。

六、本意见没有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财政局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广阳分局

 

 

 

 

廊坊市广阳区环保局               廊坊市广阳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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