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公益诉讼

关于协同推进廊坊市广阳区河长制工作

时间:2020-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河长制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建立河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协同推进水资源保护、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河长制主要重点任务的机制,强化检察监督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廊坊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河长制工作联络机制的实施意见》,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廊坊市广阳区河长制办公室共同研究,形成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理念,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健全完善河长制为契机,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建立部门间协同推进全区河长制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改善全区河渠面貌,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坚决守住我区生态环境安全底线,为建设“活力广阳、实力广阳、魅力广阳”做出更大贡献。

二、任务目标

充分发挥河长制办公室统筹谋划、协调督导职能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开展联合督查督办等工作,促进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形成推进河长制的整体工作合力。落实涉及河流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助河长制办公室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全面落实;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及河流管理保护犯罪案件的诉讼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适时提供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并为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等工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履职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分析解决河长制领域相关问题,依法履行好各自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提升公益保护水平,逐步实现河渠整体环境改善。

(二)分工协作原则。河长制办公室协调区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配合区检察院开展涉河执法监督、公益诉讼等相关工作;区检察院配合区河长制办公室,发挥指导协调督导职能,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实。

(三)协同联动原则。区检察院与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协同开展水资源保护、河渠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汇聚公益保护合力。

(四)监督配合原则。检察院与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互相配合。在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过程中,坚持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目的的一致性,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同向共赢,促进工作落实。

四.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

区检察院与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研究议定推进河长制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共同研究“两法衔接”方面的问题,协调解决执法问题,交流相关案件信息,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

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与区河长制办公室共同承办专题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明确召集人和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承办单位邀请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河渠环境诉讼案件、水环境突发事件等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

(二)信息共享机制

区检察院与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在工作中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信息交流要以有利于工作、方便沟通为原则,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对于需要保密的,应予特别说明。信息共享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水资源保护、河渠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河渠管理保护方面相关数据和信息;

2、涉及河渠管理保护违法案件和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3、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需要区检察院提供法律指导和保障的信息;

4、区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等案件中需要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制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

5、其他双方需要共享的信息。

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在涉及河渠水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方面所做工作以信息、简报等形式及时抄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对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所做工作以信息、简报等形式及时抄送区河长制办公室(涉案涉密信息除外)。

(三)联络员机制

区河长制办公室和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在区河长制办公室设立联络室,加强河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工作联动。区河长制办公室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对接联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

区检察院联络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各级河长巡河工作,实地调研各地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推动水资源保护、河渠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区河长办联络员负责与区检察院进行对接,负责区检察院参与巡河、案件办理等工作的沟通联系。

(四)工作协作机制

1、区检察院通过针对性地查阅案卷台账、行政处罚卷宗或其他途径发现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涉嫌河渠犯罪线索的,可直接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河渠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可将情况报送区检察院,依法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2、区检察院对区乡村各河长履职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对推进河长制工作不利,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督促履职;对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应依法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3、区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中遇到的涉及水资源保护、河渠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专业性问题,需要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协助的,河长制办公室应协调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

4、区检察院对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查处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多行政区域的案件等,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围绕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区检察院具体解释非法采砂、污染环境等破坏环境资源领域法律法规,以及需要检察院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可直接报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应提前介入具体案件予以指导。

(五)工作通报机制

区河长制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区河长制工作落实推进、重大活动安排情况、各级河长巡河履职情况等。区检察院定期通报河渠管理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以及“两法衔接”工作推进情况。

(六)线索移送机制

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盗取水资源、危害水环境安全、破坏水利工程、破坏河渠岸线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区检察院;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或者区检察院受案范围内的线索,及时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移送区监察委。

(七)联合执法机制

 区检察院与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在开展专项活动、阶段性督导检查和重点工作落实以及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区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配合支持区检察院开展监督工作。区检察院全面强化对行政罚款、法院判决的生态赔偿款、罚金的追缴以及执行的监督,确保生态修复赔偿金赔偿到位,生态修复到位。

(八)联合督察督办机制

区检察院与区河长制办公室按照上级推进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和河长制制度要求,实行日常联合督察督办制度,涉及具体河渠范围为纳入河长制工作的17条河渠,分别是:永定河、龙河、旧天堂河(碱河)、永兴河(新天堂河)、胜天渠、永北干渠、大皮营引渠、一干渠、二干渠、三干渠、四干渠、五干渠、六干渠、七干渠、八干渠、九干渠、十干渠。督查内容为:乡、村两级河长巡河履职情况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情况;督查督办事项整改落实情况辖区内河长公示牌分级更新维护情况;河道管理范围内四乱清理情况;其他河长制工作等

(九)普法宣传机制

区检察院与区河长制办公室应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适时组织区乡村三级河长收听收看涉及破坏水环境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邀请新闻媒体重点报道水资源保护、河渠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公益诉讼和“两法衔接”等方面工作,回应公众对河渠管理保护的关注和期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

  • 检察微信检察微信
  • 检察微博检察微博
  • 今日头条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