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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起“十倍赔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1-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4月20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的首起“十倍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廊坊市广阳区经营四家保健品无人售货店,店内销售的6种保健品经检验发现其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规定的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未经医生许可私自服用西地那非可能引起心脏异常、血压下降等症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我院通过审查该案,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卖给了不特定的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院的诉讼请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十倍赔偿”既是对被告侵权责任的全方面追究,以弥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也是发挥公益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中的预防作用。广阳区检察院在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中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严格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加大对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警示食品行业的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实现办理一起、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坚定不移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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