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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举办首起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0-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打破检察神秘主义,召开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和依据,有助于维护和强化司法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1月16日上午,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就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召开了公开审查听证会。区检察院检察官朱庆文、书记员刘芳,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办案民警于建民、董婳,被害单位代表张某某,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民科参加听证。此外,应邀参加公开听证的人员有广阳区人大代表田杰、政协委员樊星,人民监督员仝玲、陈兵月、万兰。

    

  听证会上,侦查人员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被害单位代表对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愿再追究其法律责任,请求撤案;于某某表示其行为确实有错,但是不构成诈骗罪,构成侵占罪;辩护人认为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均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三名人民监督员均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但其已向被害单位退还赃款,被害单位予以谅解并撤回告诉,应对于某某作不起诉,这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体现。人民监督员万兰还表示,这种形式的公开听证会很有意义,既可以让人民群众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倾听群众的声音、接受群众的监督。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检察机关就拟对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进一步作出了说明,重点阐明了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侵占罪,且鉴于被害单位撤回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决定。 

  此次听证会是广阳区院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实施后,首次引入人民监督员召开的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此次听证会的召开,是检察机关在严格履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检察工作职责,是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现“阳光检察”的一次实践,也是节约诉讼成本,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体现。今后,广阳区院会继续贯彻落实公开听证审查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让公开与公正并存,让“阳光”与检察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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